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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主筆室】

金管會在上週公布政院版金融監理沙盒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」草案,這是金管會的一小步,卻是金融科技的一大步。更進一步說,金管會這一小步,也是改變金管會形象的一大步,象徵金管會願意以開放的態度迎接挑戰,不再拘泥於只作金融、保險、證券業者的監理機構。金管會主動推出這部專法草案,代表金管會對於跨界、跨域的商業模式也願意接手處理,這種心態的轉變,值得喝采。

對於金融科技業者而言,跨業進入監管嚴格、罰則重大的金融服務,充滿挑戰與不確定感,甚至充滿不安全感;因此,英國、香港、新加坡、澳洲都有金融監理沙盒機制,讓金融科技新創公司在實驗期間可豁免適用金融法規及刑事責任,因此業者呼籲台灣也設類似機制,好讓先天不足、後天失調的台灣金融科技業者也有機會將新創產品或服務推出,不致於「中道崩殂」。

相對於立法委員版的金融監理沙盒機制一次修八個法律,金管會新訂一個專法,在立法技術上高明許多,因為未來若有與其他法律競合或需增加的排除適用,只須修正本法第25條,而不需要去修正其他法律。

事實上,金融科技是跨界、跨域的整合,商業模式與各種法令牴觸的機會隨著業者海闊天空的發展,而有無限可能。金管會在這個草案表現得相當低調,只排除了9個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法規罰則之適用,我們希望金管會勇於任事,未來基於金融科技發展之需要,若需排除其他部會主管法規之適用,也要能「雖千萬人,吾往矣」。「科學技術基本法」已有前例,該法排除「公務員服務法」、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」、「國有財產法」、「政府採購法」等法律的若干條文之適用。

金管會草案公布後次日,立即邀請相關業者54人舉辦公聽會,業者砲聲隆隆。主要在於實驗結束後與法規修正前,業者無法可循,可能會出現空窗期,若因而必須停止營運,原本實驗投入的成本與資源恐怕會付諸流水。草案第15條(法規檢討)「創新實驗結果經主管機關審查完成者,主管機關得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,檢討金融法規之妥適性,以利金融科技創新發展。」其立法意旨原本在於修法以利金融科技業者創新發展,但卻因修法的不確定性,讓業者萌生空窗期恐懼。只要在本條酌增「法規修正完成前,主管機關可延長實驗期間並放寬實驗限制」等相關規定,即可解決空窗期問題。

業者對第16條(創新實驗完成後之申請)「辦理人於創新實驗結果經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後,得申請該項業務之經營,其經營應受金融法規之規範。」認為「經營應受金融法規之規範」是一種鳥籠立法。

從業者角度來看,金融科技跨業、跨域創新,業務範圍可能不侷限在金融規範之內,不應做這樣的限制。事實上,金管會只是金融主管機關,立法若要排除其他部會主管法令,必須明定排除之法律條文,不能以霸王條款為之。事實上,在草案第24條(豁免或調整規定)「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訂定之規定,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得於創新實驗期間豁免或調整該等規定。」已經暗藏「其他機關」,顯示金管會將可以「於法有據」為金融科技業者向其他機關爭取法規豁免或調整。

至於業者要求實驗內容負面表列,則是高估了金管會的權限,也高估了實驗內容負面表列的可行性。以金管會的權限,要同意實驗內容負面表列可能侵犯其他機關權責;而且以金融科技的海闊天空,負面表列會有甚麼後遺症殊難逆料,在已實施監理沙盒機制的各國,大都明訂須經申請程序,載明申請實驗項目,顯然本質也不是負面表列。

草案第17條(專責單位)「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,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,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創新實驗之可行性與成效,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理有關事宜。」讓目前任務編組的「金融科技辦公室」轉骨成為依法設置的專責單位,對於發展金融科技創新,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,應大有助益。然而業者希望設置層級直屬行政院,位階等同部會,且希望是跨部會單位。事實上,社會大眾普遍對金融科技業仍不瞭解,若業者仍只在同溫層裡互相取暖,卻缺少社會各階層普遍的認知與支持,這個期望就陳義太高了。

總而言之,金管會推出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」草案,適用於商業模式合乎科技創新之金融服務業與非金融服務業,已經打破金管會傳統自限於金融服務業監理(或外界批評之金融服務業保護)的傳統,雖然金融科技業者仍有不滿意之處,但草案讓金管會走出的這一小步已是質的改變,草案對金融科技則是質與量的大幫助;在質的方面,金融科技業得到公平對待,在量的方面,未來金融科技業可以層出不窮地推出新實驗。先祝福未來草案有完整的修訂,更期盼未來本法有確切的落實。